关键词 华清环境 土壤修复 土壤环境治理 土壤治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力求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该法的颁布实施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华清科技集团现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先后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先后被评为国家AAAAA级信用企业、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百强民营企业、河北省同行业领军品牌企业、河北省服务名牌企业、河北省科技创新先锋品牌企业、河北省质量服务双满意诚信示范单位、河北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企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根据上述规定,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情况分析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
虽然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拥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有条件、有能力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但笔者认为,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如果承认土地所有权人为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则无异于让全体纳税人为污染行为买单,显然有违公平正义。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是有条件的中间责任,只有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才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责任,且在其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承担者——土壤污染责任人追偿。
土壤污染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授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认定,同时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认定办法。但截至目前,该认定办法尚未出台。土壤污染治理原则上是“谁污染,谁治理”。由污染行为人为自己的污染行为买单,符合正义观念和公众预期,历来是各国土壤污染治理的通行做法。但如何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此,下一步需加紧出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避免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时候,污染者担责原则难以有效落实。
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确定后,如何找到专业的土壤修复公司呢?
华清科技集团开展业务包括污染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隐患排查与自行监测,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黑臭水体治理工程调查与竣工验收,农用地、工矿企业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服务行业涵盖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
服务企业包括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南区经安钢铁有限公司、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惠达(集团)洁具有限公司、河北齐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廊坊创冠环保有限公司(原廊坊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唐山市宝洁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以及河北省地矿局、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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