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解析
《通知》坚持实事求是,针对当前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有不少创新和突破,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各地要依法依规明确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要避免一味加严或过于宽松,支持水生态环境改善任务较重、生态用水缺乏的地区通过在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关键节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与污水处理厂共同发挥作用,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业污水排放量较小的园区,可依托园内企业治污设施处理,或按照“三同时”原则,分期建设、分组运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避免处理设施出现“晒太阳”“大马拉小车”等现象;各地要因地制宜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入驻企业较少,主要产生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园区,园区污水可就近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在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后,作为监督管理依据。鼓励运营单位与纳管企业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约定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等内容。
四、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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