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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华清科技
快讯
2021 05-18

近日,天津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的布设、监测项目等监测方案编制过程中的要点进行了指导。以下为笔者对该指南的理解和总结。


1、何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该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18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其中首先提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概念。主要为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的工业企业,另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加油站、尾矿库等,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治理风险的设施,也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该指南适用于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监测工作。


2、调查方案中监测点位的布点原则


该指南对调查方案中监测点位的布点原则进行了指导:①地下水及土壤采样点均不少于4个(包括1个对照点),具体点位数量要求见表1;②对照点选取原则为:能够反映土壤污染本底值,地下水对照点可布设于地下水流向上游;③监测点位布设采用均匀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设置于监管企业污染区域边界或边界5m范围内,若考虑大气沉降则可适当延伸至边界100m范围内;④点位布设应避免二次污染、避免破坏硬化地面。


1 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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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方案中采样数量和深度确定原则


土壤样品:①每监测点位一般不少于3个,如遇地下水埋深较浅情况,则应不少于2个;②揭露地下水后应采集1个土壤样品;③如遇地层岩性差异大,地层厚度大,或钻探过程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增加采样数量。


地下水样品:①采样深度依照地下水埋深等确定;②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采样位置应位于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采样位置应位于含水层底部,其他情况,采样位置为地下水埋设0.5 m处。


4、调查方案中监测项目确定原则


土壤监测基本项目可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及GB 36600、GB 1561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确定,同时还应包括pH值和石油烃。此外,还应对企业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特征污染物可根据该企业进行的“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企业历年来自行监测及周边监测数据、企业实际污染情况确定。


地下水监测项目根据土壤监测项目的特征污染物确定,同时应包括pH值和石油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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