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预防环节上的主要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需要提出落实要求,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确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环节依法监管的主体地位,相关工作需要具体规范,安监总局23号令存在与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和《职业病防治法》不符之处,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1.职责分类归并、集中明了,便于落实;
2.重要条款细化完善,规定明确,便于执法;
3.用人单位职责具体,有利主体责任的落实;
4.五部规章有机结合,各有侧重,相辅相成。
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
1.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
2.相当多的中小微型企业,工作环境和条件恶劣,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严重;
3.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4.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主要靠用人单位来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要有职业卫生知识与相应管理能力;
2、要有明确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3、要有合理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课时要求。
许多中小型微型企业,将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生活场所布置在一起,有毒有害因素弥漫在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之中,极易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1.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
2.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用品;
3.不得使用价低质次的防护用品。
选择有LA安标认证证书的产品:
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毒过滤元件;
防护眼镜、眼罩、焊接面屏;
安全鞋
安全帽
防酸工作服、阻燃工作服。
国内生产产品还必须有QS认证
1.安监部门需要掌握职业病危害情况;
2.目前技术服务机构不能满足需求;
3.参照安全许可证发放现行作法。
1.现状评价是用人单位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状况基本方法;
2.现状评价是安监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
3.现状评价是发放职业卫生许可证审核把关的主要手段。
1.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精神的需要;
2.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3.先进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1.执法检查要重点突出;2.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抓落实;3.有利于各地结合实际灵活把握。